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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 注意了,这种情形下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金蝶人气:2470发表时间:2018-11-14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公司已于201891日与A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房产转让协议,拟将一栋原自用的综合办公楼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2亿元,该办公楼在当前状况下即满足出售条件,考虑到我公司需要搬家等原因,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转让。那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产完成转让期间,我公司能否将该综合办公楼继续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较为普遍,其涉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满足什么条件?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能否继续计提折旧?接下来笔者就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相关规定为各位财务朋友们解答上述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例如,纳税人咨询问题中的房产转让合同标的物综合办公楼就属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问题二、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六条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例如,纳税人咨询问题中,综合办公楼在当前状况下即满足立即可出售条件,双方已签订不可撤销合同且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因此,该综合办公楼已满足持有待售条件。

 

问题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能否继续计提折旧?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二十条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因此,针对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结论是综合办公楼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产完成转让期间不能再计提折旧。

 

问题四、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何时确定为持有待售类别?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问题五、因客观原因导致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能否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八条规定,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问题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是否需要考虑资产减值损失问题?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七、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问题八、对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还是未来使用法处理?

 

根据财会〔20171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准则自20175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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